環境監測和環境檢測似乎是一樣的。事實上,它們是不同的。那么,環境監測和環境檢測有什么區別呢?
一.定義區別
環境監測
環境監測是一個間歇或連續測量環境污染物濃度、觀察和分析其變化及其對環境影響的過程。其目的是準確、及時、地反映環境質量的現狀和發展趨勢,為環境管理、污染源控制和環境規劃提供科學依據。環境監測過程一般分為任務驗收、現場調查和數據收集、監測方案設計、優化布局、樣品收集、樣品運輸和保存、樣品預處理、分析測試、數據處理、綜合評價等環節。
環境檢測
它是對某些環境、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檢查和測試。目的:滿足客戶的委托需求或某些商業目的。環境檢測通常表現為:識別和檢查污染物和污染源的性質、數量、濃度和性質。如生活廢水中污染物的濃度和類型、室內綜合環境、廢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的測量等。
區別與聯系
環境監測是一種行政行為,是一個連續、動態的過程,是行政機關或其下屬監督機構的法律責任,環境檢測一般是一種商業行為,是一個單一的過程,一般由商業組織進行。環境監測過程通常包括環境檢測,如污染物檢測、污染源的性質和組成。
二.環境監測和司法鑒定有什么區別?
1.環境監測是行政行為,司法鑒定是為司法活動提供證據的行為。
2.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為行政機關的決策提供依據,司法鑒定的目的是為司法活動提供證據。
3.環境監測是一種主動行為,不需要委托他人進行環境監測;司法鑒定是一種被動行為,未經他人委托,司法鑒定機構不能主動進行鑒定。
4.環境監測是取樣、送樣、檢測、分析、處理、評價的完整過程,司法鑒定是客戶提供鑒定樣本的單一過程,鑒定機構只進行鑒定。
5.環境監測結論稱為監測報告,司法鑒定結論稱為鑒定意見。
6.當事人只能對環境監測報告提出異議,司法鑒定意見可以重新鑒定。
7.監測數據只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,司法鑒定結論可以直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。
8.環境工作中的鑒定是指根據相關標準和指南,鑒定和確定一種物質是否屬于某種物質。
三.報告內容有什么區別?
環境檢測報告內容
1.標題(如檢測 Report校準證書或取樣報告);
2.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;
3.實驗室活動場所,包括客戶設施、固定實驗室設施和相關臨時或移動設施;
4.將報告的所有部分標記為完整報告的部分,以及指示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記;
5.客戶名稱及聯系信息;
6.所用方法的標識;
7.必要時描述、清楚標記和項目的狀態;
8.檢測或校準項目的接收日期,以及對結果有效性和應用至關重要的取樣日期;
9.實驗室活動日期;
10.報告發布日期;
1.實驗室或其他機構使用的抽樣計劃和方法,如與結果有效性或應用有關的計劃和方法;
12.聲明結果僅與檢驗校準或取樣項目有關;
13.在適當的情況下,有測量單位的結果;
14.補充、偏離或刪除方法;
15.報告審批人的標識;
16.當結果來自外部供應商時,清楚地識別它們。